关于开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贯标达标工作的通知
2021-05-26

2021年05月17日   上海民政   沪民养老发〔2021〕9 号


  各区民政局,上海市养老服务中心、上海市社会福利中心、上海市众仁慈善服务中心:

 

  强制性国家标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已于2019年12月27日发布,将于2022年1月1日实施。为贯彻民政部要求,在养老机构行业开展贯标和达标工作,我局制定了开展贯标达标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4月30日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贯标达标工作

 

  实施方案

 

  为贯彻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持续、有序、高效地开展贯标和达标工作,我局制定了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象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和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包括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养老机构(不含“长者照护之家”)。

 

  二、主要依据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第四条第一款:“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第四十六条关于处罚情形之一:“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养老服务机构的场地、建筑物、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范、标准和要求。”第一百零四条关于处罚情形之一:“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开展服务的”。

 

  三、目标要求

 

  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养老机构开展服务的红线和底线。各区民政局、市属各相关单位应按照《〈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达标指南〉》(附件1)的要求,组织养老机构开展贯标达标工作,填报《〈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达标情况对照表单(养老机构用)》(附件2),并填写承诺,确保在该标准2022年1月1日实施之日前完成达标。

 

  四、实施方法

 

  (一)机构承诺与信息比对、平台归集相结合

 

  达标信息以机构自我承诺为基础,依托“上海市养老服务平台”,与消防、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建设等部门监管信息,以及各级民政部门开展的日常监管、服务质量日常监测和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等信息进行比对。养老机构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机构自查与区民政局抽查、市民政局督查相结合

 

  各养老机构首先开展自查,各区民政局组织人员对机构自查项进行抽查。市民政局对养老机构自查和区民政局抽查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研判、督促整改。

 

  五、工作安排

 

  (一)开展宣贯

 

  2020年9月,市民政局已对全市养老机构的管理人员开展基本规范的宣贯,部分区民政局也组织了专题培训。未开展培训的区要抓紧时间开展宣贯工作。宣贯工作可以通过线上线下培训、组织专业人员上门督导、机构与机构间结对帮扶等多种形式进行,并在2021年6月底前完成。

 

  (二)对标达标

 

  1.2021年7月底前完成机构自查;

 

  2.2021年9月底前完成区抽查;

 

  3.2021年10月底前完成市督查。

 

  (三)完成整改

 

  对尚未达标的养老机构,由所在区民政局督促整改,力争在2021年11月底前完成。

 

  六、相关要求

 

  (一)明确主体责任

 

  养老机构对服务质量和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第一责任人,各养老机构应严格按照基本规范的要求,守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安全的红线底线。

 

  (二)强化督促指导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市、区民政局要做好养老机构服务安全的督促指导工作。区民政局要会同相关部门主动防范和消除养老机构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和隐患。对达不到基本规范要求的养老机构,区民政局要通过约谈主要负责人、制定达标时间表、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督促其在基本规范实施前整改到位。

 

  (三)加强分类推进

 

  对达标工作成效明显的养老机构可以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对发现存在安全风险隐患、日常服务管理薄弱、发生过安全事件、舆情较多的养老机构,列入重点督促对象。

 

  (四)做好沟通协调

 

  对因历史原因无法达到基本规范要求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主管民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区民政局对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安全隐患,应当立即督促养老机构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书面告知相关职能部门。

 

  附件:1.《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达标指南

 

  2.《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达标情况对照表单(养老机构用)

附件下载: 

       1.《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达标指南.doc        2.《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达标情况对照表单(养老机构用).doc


关于开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贯标达标工作的通知
2021-05-26

2021年05月17日   上海民政   沪民养老发〔2021〕9 号


  各区民政局,上海市养老服务中心、上海市社会福利中心、上海市众仁慈善服务中心:

 

  强制性国家标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已于2019年12月27日发布,将于2022年1月1日实施。为贯彻民政部要求,在养老机构行业开展贯标和达标工作,我局制定了开展贯标达标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4月30日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贯标达标工作

 

  实施方案

 

  为贯彻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持续、有序、高效地开展贯标和达标工作,我局制定了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象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和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包括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养老机构(不含“长者照护之家”)。

 

  二、主要依据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第四条第一款:“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第四十六条关于处罚情形之一:“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养老服务机构的场地、建筑物、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范、标准和要求。”第一百零四条关于处罚情形之一:“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开展服务的”。

 

  三、目标要求

 

  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养老机构开展服务的红线和底线。各区民政局、市属各相关单位应按照《〈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达标指南〉》(附件1)的要求,组织养老机构开展贯标达标工作,填报《〈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达标情况对照表单(养老机构用)》(附件2),并填写承诺,确保在该标准2022年1月1日实施之日前完成达标。

 

  四、实施方法

 

  (一)机构承诺与信息比对、平台归集相结合

 

  达标信息以机构自我承诺为基础,依托“上海市养老服务平台”,与消防、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建设等部门监管信息,以及各级民政部门开展的日常监管、服务质量日常监测和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等信息进行比对。养老机构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机构自查与区民政局抽查、市民政局督查相结合

 

  各养老机构首先开展自查,各区民政局组织人员对机构自查项进行抽查。市民政局对养老机构自查和区民政局抽查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研判、督促整改。

 

  五、工作安排

 

  (一)开展宣贯

 

  2020年9月,市民政局已对全市养老机构的管理人员开展基本规范的宣贯,部分区民政局也组织了专题培训。未开展培训的区要抓紧时间开展宣贯工作。宣贯工作可以通过线上线下培训、组织专业人员上门督导、机构与机构间结对帮扶等多种形式进行,并在2021年6月底前完成。

 

  (二)对标达标

 

  1.2021年7月底前完成机构自查;

 

  2.2021年9月底前完成区抽查;

 

  3.2021年10月底前完成市督查。

 

  (三)完成整改

 

  对尚未达标的养老机构,由所在区民政局督促整改,力争在2021年11月底前完成。

 

  六、相关要求

 

  (一)明确主体责任

 

  养老机构对服务质量和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第一责任人,各养老机构应严格按照基本规范的要求,守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安全的红线底线。

 

  (二)强化督促指导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市、区民政局要做好养老机构服务安全的督促指导工作。区民政局要会同相关部门主动防范和消除养老机构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和隐患。对达不到基本规范要求的养老机构,区民政局要通过约谈主要负责人、制定达标时间表、下达整改通知书等方式,督促其在基本规范实施前整改到位。

 

  (三)加强分类推进

 

  对达标工作成效明显的养老机构可以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对发现存在安全风险隐患、日常服务管理薄弱、发生过安全事件、舆情较多的养老机构,列入重点督促对象。

 

  (四)做好沟通协调

 

  对因历史原因无法达到基本规范要求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主管民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区民政局对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安全隐患,应当立即督促养老机构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书面告知相关职能部门。

 

  附件:1.《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达标指南

 

  2.《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达标情况对照表单(养老机构用)

附件下载: 

       1.《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达标指南.doc        2.《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达标情况对照表单(养老机构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