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2020-03-26

上海市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要求向民政部门备案,接受民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规定等开展服务活动。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如下:

1.养老机构设施应当符合如下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上海市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养老服务应当符合如下现行的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养老机构安全管理》(MZ/T032-2012)、《上海市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DB31/T685-2013)、《老年照护等级评估要求》(DB31/T684-2013)等。

3.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

4.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现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符合《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内设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号)、《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30号)等标准。

5.收费管理应当符合《医疗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

6.举办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长者照护之家)的,应当符合《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本市长者照护之家建设的通知》(沪民福发〔2015〕27号)中规定的设置规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市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2020-03-26

上海市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要求向民政部门备案,接受民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规定等开展服务活动。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如下:

1.养老机构设施应当符合如下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上海市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养老服务应当符合如下现行的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养老机构安全管理》(MZ/T032-2012)、《上海市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DB31/T685-2013)、《老年照护等级评估要求》(DB31/T684-2013)等。

3.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

4.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现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符合《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内设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号)、《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30号)等标准。

5.收费管理应当符合《医疗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

6.举办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长者照护之家)的,应当符合《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本市长者照护之家建设的通知》(沪民福发〔2015〕27号)中规定的设置规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