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养老服务疫控重点环节管理的通知
2020-02-14

2020年02月07日   上海民政   养老疫控第7号


关于强化养老服务疫控重点环节管理的通知

 

“养老疫控第7号”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最新部署,结合民政部最新工作要求,上海市民政局下发通知,强化本市养老服务疫控重点环节管理。

 

  一、及时掌握养老服务领域最新疫控要求

 

  随着疫情防控逐步升级,民政部、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等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各养老服务机构应及时系统地学习、逐条逐句地吃透、不折不扣地执行。

 

  民政部最新印发《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对组织领导、出入管理、心理慰藉、老人防护、内部管控、疫情处置、常见消毒剂及配制使用等方面规定的要求和措施进一步升级,各区民政局应认真学习,并督促各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护理人员、工勤人员等全员掌握,做到每条应知应会、对照落实、依规操作。

 

  对市民政局自1月23日以来陆续下发的“养老疫控第1号-6号”(详见上海市养老服务平台www.shweilao.cn),特别是近期下发的工作提示、工作规范,要重点学习、对照落实、严防死守,不断加强全市养老服务领域的疫情防控管理。

 

  二、从严执行养老机构出入管理要求

 

  根据当前新冠肺炎病毒既防输入又防扩散的要求,把出入院管理作为当前养老机构疫情防控环节的重中之重。

 

  一是“两返人员”落实隔离措施

 

  春节回家(包括因特殊情况请假外出)的返院老年人,应当经院内隔离观察满14天无异常后才能返回生活区;所有从外省市返沪的护理员及工作人员,应当经隔离观察满14天无异常后才能返回岗位。

 

  二是进出人员实行“五个暂停”

 

  在疫情响应结束前,暂停家属探望;暂停家属送餐;暂停快递、外卖、送药以及不必要人员入院;暂停招录新的护理人员及工作人员;暂停接收新入院老人。上述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进院的,应按照本市疫控管理相关规定和《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要求,从严落实相关防护措施;对经评估确因刚性需求新入院的老年人,应当经院内隔离观察满14天无异常后才能入院。

 

  三、全面加强养老机构内部管控

 

  一是及时处置院内人员出现的可疑症状

 

  凡是院内老年人和院内人员(含护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出现咳嗽、发烧、呕吐等新冠肺炎可疑症状的,必须第一时间就诊,由医务人员进行诊断并隔离观察,不得进入生活区。

 

  二是严加防范酒精等疾控物资安全隐患

 

  疫控物资尤其是酒精、消毒液等易燃物品要妥善保管和使用。使用酒精、消毒液时,应远离高温、明火,注意不要向电器喷洒,避免因电器短路、酒精燃烧等导致火灾。储存酒精、消毒液时,切记二者不要混储,且安全存放,以免产生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

 

  三是严格控制院内工作人员外出频次

 

  尽量减少院内工作人员外出采购或办事的频次,非必要事务不离开机构。

 

  每次外出前,应做好个人防护,全程佩戴口罩;返院后须测量体温、进行必要的消毒,避免交叉感染。

 

  院内工作人员尽可能在机构内统一食宿,必须离院在外食宿的,要切实做好上下班途中和居家的健康防护,不得与院外人员有聚餐等密切接触行为;居住地所在社区发现疫情的,要立即向机构报告并主动居家隔离观察。

 

  机构要同时做好其相关接触人员的排查、观察等防控工作。

 

  四、强化养老服务疫控工作属地管理和联防联控

 

  各区民政部门要按照各区政府的统一要求,强化属地责任、强化社区管控、强化社会动员,确保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要深入一线,加强暗访检查,了解养老服务机构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到位的,严肃责令整改;要了解机构疫控需求和困难,积极协调解决物资保障等问题。

 

  对设置隔离区存在困难的部分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区内公办、公建养老机构的托底、应急功能,主动协调具备条件的机构开辟单独的隔离区域,确保各种应隔离人员落实疫控要求。

 

  对区域内如有尚未办理养老机构许可或备案但实际集中收住老年人并提供养老服务的场所和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主动加强指导和监督,与疾控专业部门、相关街镇联防联控,确保疫控工作不留死角。

 

  各区民政部门和各养老服务机构继续加强值班值守,确保每日网上疫控直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遇重大疫情第一时间上报并配合做好处置工作。

 

上海市民政局

 

  2020年2月7日

相关链接:民政部公布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

关于强化养老服务疫控重点环节管理的通知
2020-02-14

2020年02月07日   上海民政   养老疫控第7号


关于强化养老服务疫控重点环节管理的通知

 

“养老疫控第7号”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最新部署,结合民政部最新工作要求,上海市民政局下发通知,强化本市养老服务疫控重点环节管理。

 

  一、及时掌握养老服务领域最新疫控要求

 

  随着疫情防控逐步升级,民政部、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等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各养老服务机构应及时系统地学习、逐条逐句地吃透、不折不扣地执行。

 

  民政部最新印发《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对组织领导、出入管理、心理慰藉、老人防护、内部管控、疫情处置、常见消毒剂及配制使用等方面规定的要求和措施进一步升级,各区民政局应认真学习,并督促各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护理人员、工勤人员等全员掌握,做到每条应知应会、对照落实、依规操作。

 

  对市民政局自1月23日以来陆续下发的“养老疫控第1号-6号”(详见上海市养老服务平台www.shweilao.cn),特别是近期下发的工作提示、工作规范,要重点学习、对照落实、严防死守,不断加强全市养老服务领域的疫情防控管理。

 

  二、从严执行养老机构出入管理要求

 

  根据当前新冠肺炎病毒既防输入又防扩散的要求,把出入院管理作为当前养老机构疫情防控环节的重中之重。

 

  一是“两返人员”落实隔离措施

 

  春节回家(包括因特殊情况请假外出)的返院老年人,应当经院内隔离观察满14天无异常后才能返回生活区;所有从外省市返沪的护理员及工作人员,应当经隔离观察满14天无异常后才能返回岗位。

 

  二是进出人员实行“五个暂停”

 

  在疫情响应结束前,暂停家属探望;暂停家属送餐;暂停快递、外卖、送药以及不必要人员入院;暂停招录新的护理人员及工作人员;暂停接收新入院老人。上述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进院的,应按照本市疫控管理相关规定和《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要求,从严落实相关防护措施;对经评估确因刚性需求新入院的老年人,应当经院内隔离观察满14天无异常后才能入院。

 

  三、全面加强养老机构内部管控

 

  一是及时处置院内人员出现的可疑症状

 

  凡是院内老年人和院内人员(含护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出现咳嗽、发烧、呕吐等新冠肺炎可疑症状的,必须第一时间就诊,由医务人员进行诊断并隔离观察,不得进入生活区。

 

  二是严加防范酒精等疾控物资安全隐患

 

  疫控物资尤其是酒精、消毒液等易燃物品要妥善保管和使用。使用酒精、消毒液时,应远离高温、明火,注意不要向电器喷洒,避免因电器短路、酒精燃烧等导致火灾。储存酒精、消毒液时,切记二者不要混储,且安全存放,以免产生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

 

  三是严格控制院内工作人员外出频次

 

  尽量减少院内工作人员外出采购或办事的频次,非必要事务不离开机构。

 

  每次外出前,应做好个人防护,全程佩戴口罩;返院后须测量体温、进行必要的消毒,避免交叉感染。

 

  院内工作人员尽可能在机构内统一食宿,必须离院在外食宿的,要切实做好上下班途中和居家的健康防护,不得与院外人员有聚餐等密切接触行为;居住地所在社区发现疫情的,要立即向机构报告并主动居家隔离观察。

 

  机构要同时做好其相关接触人员的排查、观察等防控工作。

 

  四、强化养老服务疫控工作属地管理和联防联控

 

  各区民政部门要按照各区政府的统一要求,强化属地责任、强化社区管控、强化社会动员,确保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要深入一线,加强暗访检查,了解养老服务机构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到位的,严肃责令整改;要了解机构疫控需求和困难,积极协调解决物资保障等问题。

 

  对设置隔离区存在困难的部分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区内公办、公建养老机构的托底、应急功能,主动协调具备条件的机构开辟单独的隔离区域,确保各种应隔离人员落实疫控要求。

 

  对区域内如有尚未办理养老机构许可或备案但实际集中收住老年人并提供养老服务的场所和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主动加强指导和监督,与疾控专业部门、相关街镇联防联控,确保疫控工作不留死角。

 

  各区民政部门和各养老服务机构继续加强值班值守,确保每日网上疫控直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遇重大疫情第一时间上报并配合做好处置工作。

 

上海市民政局

 

  2020年2月7日

相关链接:民政部公布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