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做好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
2019-03-26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做好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

沪民福发2019〕1号

各区民政局: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要求,为做好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有关工作的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各区民政局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发布之日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并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

二、依法做好法人登记工作

1.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所在区民政局申请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区民政局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的部门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负责养老服务的业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养老业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主动向举办者提供政策咨询,告知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举办条件及相关流程。区民政局登记管理部门应按照社会组织双重管理的规定受理登记,按照“一网通办”的流程,自受理正式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2.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关于本市养老服务业企业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39号)精神,依法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各区民政局应积极与区市场监管部门对接,通过信息推送、信息共享等机制,及时掌握本区养老机构企业法人登记信息。

3.养老机构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其登记名称行业表述可以为“养老院”、“养护院”、“颐养院”、“长者照护之家”等,业务(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机构养老业务”。

4.存量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在办理变更登记及有效期延续等业务时,参照社会组织双重管理要求进行办理。

三、及时做好养老机构备案工作

1.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向区民政局备案。备案材料内容详见附件。备案材料将作为养老机构享受市、区两级相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2.各区民政局养老业务部门在接待举办者政策咨询时应当告知其备案要求,提供备案材料样张、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以及网上下载渠道,引导其提早做好备案相关工作,以便完成法人登记后能及时、有效、安全地提供养老服务。区民政局养老业务部门在获知本辖区内企业法人登记的养老机构信息后,应主动告知其备案要求,督促引导其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3.举办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材料。各区行政服务中心的民政受理窗口统一接收举办者提交的备案材料。民政受理窗口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及时转交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受理。养老业务部门应检查备案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举办者应告知其补全材料后备案,对材料齐全者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回执,回执可通过民政受理窗口预约转交或挂号信邮寄给举办者。提供备案回执的同时,应告知举办者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监管制度等。

4.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在办理变更登记后,应同步做好相关事项备案工作。

5.对于登记后1个月内未备案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区民政局养老业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对于登记后未备案的企业法人养老机构,区民政局养老业务部门应会同区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提醒联络和督促指导。

四、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1.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创新养老机构管理方式,抓紧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各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自收到养老机构备案之日起,各区民政局即对该机构开展日常监管,确保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各区民政局应积极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应当第一时间约谈机构负责人,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要充分运用社会组织年检信息,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加大监管力度。在监管过程中发现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抄告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后续相关查处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告知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乃至吊销登记证书。

3.各区民政局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信用评价制度,根据《养老机构失信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沪民规〔2018〕20号),通过本市养老机构日常管理系统,及时归集、交换、发布养老机构失信信息,不断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管理制度。

五、充分发挥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领导小组保障作用

根据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的要求,继续强化市、区两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指导、推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各项工作任务落地,明确各成员单位在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中的职责。市民政局将指导、帮助各区尽快建立综合监管机制,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到实处。

六、加强政策完善和宣传引导

市民政局将积极推动《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相关条款的修改,及时完善建设运营补贴等与许可管理直接管理相关的配套政策,进一步明确对养老机构知道、监督和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加快完善本市养老机构日常管理系统,尽快实现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的网上办理。各区民政局要加强对相关政策、工作措施的宣传普及,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公布或者在公共场所陈列,方便社会公众特别是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和广大老年人理解掌握。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和情况,要及时报告市局,以便加强和改进工作。

 

 

上海市民政局      

2019年1月28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做好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
2019-03-26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做好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

沪民福发2019〕1号

各区民政局: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要求,为做好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有关工作的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各区民政局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发布之日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并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

二、依法做好法人登记工作

1.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所在区民政局申请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区民政局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的部门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负责养老服务的业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养老业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主动向举办者提供政策咨询,告知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举办条件及相关流程。区民政局登记管理部门应按照社会组织双重管理的规定受理登记,按照“一网通办”的流程,自受理正式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2.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关于本市养老服务业企业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39号)精神,依法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各区民政局应积极与区市场监管部门对接,通过信息推送、信息共享等机制,及时掌握本区养老机构企业法人登记信息。

3.养老机构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其登记名称行业表述可以为“养老院”、“养护院”、“颐养院”、“长者照护之家”等,业务(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机构养老业务”。

4.存量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在办理变更登记及有效期延续等业务时,参照社会组织双重管理要求进行办理。

三、及时做好养老机构备案工作

1.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向区民政局备案。备案材料内容详见附件。备案材料将作为养老机构享受市、区两级相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2.各区民政局养老业务部门在接待举办者政策咨询时应当告知其备案要求,提供备案材料样张、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以及网上下载渠道,引导其提早做好备案相关工作,以便完成法人登记后能及时、有效、安全地提供养老服务。区民政局养老业务部门在获知本辖区内企业法人登记的养老机构信息后,应主动告知其备案要求,督促引导其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3.举办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材料。各区行政服务中心的民政受理窗口统一接收举办者提交的备案材料。民政受理窗口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及时转交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受理。养老业务部门应检查备案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举办者应告知其补全材料后备案,对材料齐全者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回执,回执可通过民政受理窗口预约转交或挂号信邮寄给举办者。提供备案回执的同时,应告知举办者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监管制度等。

4.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在办理变更登记后,应同步做好相关事项备案工作。

5.对于登记后1个月内未备案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区民政局养老业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对于登记后未备案的企业法人养老机构,区民政局养老业务部门应会同区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提醒联络和督促指导。

四、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1.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创新养老机构管理方式,抓紧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各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自收到养老机构备案之日起,各区民政局即对该机构开展日常监管,确保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各区民政局应积极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应当第一时间约谈机构负责人,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要充分运用社会组织年检信息,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加大监管力度。在监管过程中发现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抄告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后续相关查处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告知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乃至吊销登记证书。

3.各区民政局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信用评价制度,根据《养老机构失信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沪民规〔2018〕20号),通过本市养老机构日常管理系统,及时归集、交换、发布养老机构失信信息,不断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管理制度。

五、充分发挥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领导小组保障作用

根据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的要求,继续强化市、区两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指导、推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各项工作任务落地,明确各成员单位在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中的职责。市民政局将指导、帮助各区尽快建立综合监管机制,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到实处。

六、加强政策完善和宣传引导

市民政局将积极推动《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相关条款的修改,及时完善建设运营补贴等与许可管理直接管理相关的配套政策,进一步明确对养老机构知道、监督和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加快完善本市养老机构日常管理系统,尽快实现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的网上办理。各区民政局要加强对相关政策、工作措施的宣传普及,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公布或者在公共场所陈列,方便社会公众特别是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和广大老年人理解掌握。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和情况,要及时报告市局,以便加强和改进工作。

 

 

上海市民政局      

2019年1月28日